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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先测室内污染 五有害物质不得投入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1日08:21 南方都市报

  南方网讯 今日(7.1)起,市民购房又多了一项新保障——广州市建委日前颁布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生效。据此,今后所有竣工房屋要通过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种有害物质的检测之后,才能通过竣工验收;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审定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越来越多的研究统计表明,人们的呼吸系统疾病,甚至白血病等疾病的诱因都源于室内环境污染。为了预防和控制因新建、扩建、改建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贯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下称《规范》),市建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种物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地基土壤的氡浓度检测报告、五类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目前广州市只有三家机构具有检测资质(见下表)。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要求的有关检测的费用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民只须查看有关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即可。

  将《规范》写入购房合同

  通知正式生效后,消费者即可在购房和装修合同中通过明确《规范》而对工程进行监控。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今后在购房和装修时要注意将《规范》的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带装修的商品房时,消费者可通过与开发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形式将《规范》写入合同。如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交楼装修的标准,包括装修所用材料、装修部位、装修用材品牌、质量等级等;购买毛坯商品房时,消费者应与装修公司在《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质量适用于《规范》标准。

                 

  市建委提醒:在《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向市建委建管处反映,电话:83124934、83124838;电子邮箱:dcia@gzcc.gov. cn.

  三家具有检测资质单位

单位名称 检测内容 电话
广州市环境
监测中心站
土壤氡含量测定
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
83399492
广州市环境
保护科学研究所
土壤氡含量测定
材料进场检验
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
87514090
87514209
国家建材测试
中心装修材料与室
内环境污染广东站
土壤氡含量测定
材料进场检验
83335071
83382624

  作者:记者 肖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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