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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区7月1日起禁犬 “特批犬”进公共场所受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1日11:18 南国早报

  新桂网柳州讯 (记者王缉宁) 柳州市区内养犬带犬,不能像以前那样自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广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柳州市政府就控制犬患的有关问题发布通告,并于今日起实施。

  通告规定,柳州市北至鹧鸪江冷风库、柳钢欧阳岭生活区和二桥一带,南至鸡喇码头、罐头厂、龙潭公园和东风柳汽公司二基地一带,东至广西工学院、农机学校、无线电元件
一厂、静兰大桥,西至柳铁五三八编组站、柳工公司、十一冶生活区一带为禁止养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含宠物犬、护卫犬)。

  因护卫、科研、表演等需要要在禁养区饲养犬只的,应经柳州市公安机关批准,申领《犬只准养证》,进行圈养或拴养。准养犬只应进行定期免疫接种,由柳州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发给为期一年的《犬类免疫证》,对无有效《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

  通告强调,禁养区内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公共场所:(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餐厅、大型商店等公共场所;(五)生活小区、街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对出入公共场所的野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凡违反通告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由柳州市公安机关依据《广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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