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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发4百张“红色通缉令”2百多逃犯被遣返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2日10:21 南方网

  南方网讯 上周,被中国政府通缉的“远华”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败诉后,澳大利亚媒体指出,这给负案逃亡北美、澳大利亚等海外的中国罪犯发出了一个警号:尽早回国投案自首,求得政府的宽大处理。事实上,1984年以来,中国共发出近400份“红色通缉令”,并先后遣返210多名“国际逃犯”。

  据《环球时报》报道,最近,因贪污巨额公款、潜逃俄罗斯达3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王
德宝被吉林省检察机关从俄罗斯引渡回国。这条消息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据悉,王德宝今年34岁,案发前任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1999年5月,王德宝被举报贪污公款125万元,正当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并决定立案时,他闻风携款出逃,从此不见踪影。今年2月初,吉林省检察机关经过不懈追查,得知王德上已潜逃到俄罗斯某城市,遂向俄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协助请求。2月8日,俄方将躲藏在伊尔库茨克州扎拉里市的王德宝拘捕。4月底,吉林省检察机关顺利地将王德宝引渡回国。等待王德宝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人们在关注案情经过的同时,更多的是在感叹:引渡,使罪犯无处可逃。事实上,我国利用引渡的方法,已成功地将大量的外逃罪犯押解回国,同时也使仍在东躲西藏的“国际逃犯”不寒而栗。

  发出“红色通缉令”400份

  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日前,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据报道,自1984年以来,中国共发出“红色通缉令”近400份;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有的达到了严惩犯罪分子的目的,有的还给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l年6月8日,特大诈骗犯徐宏被从南美洲押解回北京。徐宏曾在劳教所和监狱呆过16年,出狱后自称美籍华人,未经注册就挂起两个“美国”公司的牌子,骗走了全国48家企业的5亿元人民币。阴谋败露后,他畏罪潜逃,隐姓埋名,在国外一藏就是8年。但他终究没能逃掉,最后被引渡回国。

  2000年8月22日,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的会计杨彦军被以蒙古押解回国。杨彦军携200万元巨款出逃案告破。这是中国与蒙古签订引渡条约后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5月17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发现5250多万元的款项被转移。储蓄员麦容辉和信贷员谢炳峰成为重大嫌疑人。

  不久,此二人携部分赃款经香港潜逃至泰国。2000年8月,麦容辉被“红色通缉令”追得走投无路,不得不自首。2000年9月28日,他被引渡回国。谢炳峰于2000年11月8日被泰国警方抓获,11日被引渡回国……

  越来越多的外逃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维护了中国法律的严肃性,达到了惩治罪犯、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弘扬正义的目的,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通过出逃来逃避法律惩罚的企图形成了巨大的威慑。

  没有条约也可引渡

  引渡的做法自古就有。公元前1280年,古埃及的拉麦赛二世和赫迪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签订和平协定,规定相互引渡逃到对方的罪犯。

  1833年,世界上第一个《引渡法》在比利时诞生。

  现在,有关引渡的国际、国内法律己相当成熟。一般认为,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刑事罪犯,其基本条件是“双重归罪”(即被指控的行为在两国均构成犯罪),引渡的直接后果是使被引渡者接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有几种特殊的引渡做法。一是简易引渡,即被引渡人自己提出回国。如果一个罪犯在被捕国将受到的惩处比在案发国严厉,就有可能主动提出引渡回国。二是暂时引渡。比如,某国在审理一个案子时,需要被另一个国家逮捕的人作证,可提出暂时引渡的请求,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将罪犯送回。三是伪装引渡。这种做法是以“驱逐出境”为名,达到引渡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的“索布伦案”即是一例。索布伦是美国人,因犯间谍罪在美国被判长期监禁。他在上诉期间逃到以色列。以色列决定将他驱逐回美国。途经伦敦时,索布伦用刀子刺伤自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愈后,索布伦向英国法院申诉,说英美引渡条约不包括间谍罪。但英国还是将他“驱逐”回美国。

  实现引渡的前提是临时逮捕。请求引渡国可直接与被请求国联系,也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实施。当一个国家对外逃罪犯发出逮捕令后,可立即将罪犯的面部特征。人身情况以及所犯罪行报告给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总部向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刑警通缉令”,俗称“红单子”、“红色通缉令”,成员国警方如发现罪犯在本国境内,即可将其临时逮捕。当然,在多数国家,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只起一种通知的作用,是否逮捕罪犯通常由被请求国审查决定。

  临时逮捕实施后,如果罪犯提出政治避难或申请难民身份之类的请求,就可能进入可长可短的司法程序。

  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一些国际公约有引渡条款,如果某一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承担引渡义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将国航一架波音747客机劫持到日本福冈。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引渡请求。张振海提出政治避难申请。次年,日本认定张振海不属于政治犯,可以引渡1990年4月,张振海被引渡回国。由于中日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根据对等原则,承诺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向日方提供帮助。

  有人拿引渡做文章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犯罪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均,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比较近的一个例子就是秘鲁前总统藤森引渡案。藤森于2000年11月到达日本“避难”。秘鲁提出将藤森引渡回国受审。但国际刑警组织认为缺少逮捕他的法律依据,拒绝提供合作。日本方面则称,藤森持有日本护照,他的案件“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日本将根据本国法律处理。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回很多,一是“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多数国家承认“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的原则,但有些国家则不承认这一原则。最典型的例子是“洛克比空难”案。美国和英国要求利比亚引渡涉嫌制造1988年12月21日“洛克比空难”的两名利比亚人,但利比亚认为他们是本国人而拒绝引渡。英美为此对利比亚实施了多年的严厉制裁。四是陷于长期法律诉讼当中。一些罪犯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温晓 新闻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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