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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这里的投资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2日10:35 法制日报

  湖南衡阳。

  一家欲在此地投资的外资企业,在经历了六年多的讼争之后突然发现,这些年来企业所做的一切竟然等于零。

  纠纷初起项目易手

  1991年,祖籍湖南省衡山县的台湾同胞王湘麟写信给其侄子、衡阳市居民王代庚,希望通过他在衡阳买地投资建设、叶落归根。其后的几年间,王代庚受其伯父委托先后五次与衡阳市湘江公路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大桥指挥部)签订了土地转让与安置协议。大桥指挥部将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新民里地段的2.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以王代庚个人名义建酒店。王代庚代表其伯父负责安置当地拆迁户。之后,王代庚向大桥指挥部支付拆迁费123万元,先后安置拆迁户66户,建筑面积约4088平方米。从1991年至1995年间,王代庚以个体企业衡阳市岭南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的名义,先后办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成了九层酒店的设计工作。

  1994年10月,王代庚与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队待建到第三层,酒店方付款。1995年5月,施工方在大楼只建到一层半时,单方终止合同,并起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酒店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206万元。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酒店依法注销,于1996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认缴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港资独资企业———衡阳岭南大酒店(以下简称岭南大酒店)。原酒店的债务由外资全部负责。

  由于衡阳中院未解除查封,造成外资不能到位,岭南大酒店无法按判决付款,一建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1996年5月至1997年6月,衡阳中院连续下达七份民事裁定书,在未对项目作出评估的情况下,以把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分开执行的方法将岭南大酒店在建项目和总经理王代庚的全部私产抵给了一建公司衡雁分公司。

  1996年10月,衡雁分公司一个体包工头将206万元债权以460万元的价格把岭南大酒店在建工程项目非法转让给了衡阳市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银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源公司)。

  至此,一个由王代庚代表外商出拆迁费并安置了拆迁户后依法得到的项目就这样落入他人手中。

  两家讼争希望初现

  银源公司得到岭南大酒店项目后即投入大量资金开始施工。建到八层时,被湖北省高院查封。银源公司不顾法院查封,非法建到12层并封顶。

  总经理王代庚眼见属于自己企业的合法财产给了别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终于在1997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衡阳中院对岭南大酒店工程及王代庚个人财产所作出的七个错误执行裁定,并依法将此案提执到高院。此时,银源公司依衡阳中院错误裁定得到的项目显然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此案的执行,必须把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合并在一起执行,因而当务之急是对此块土地的确权,否则此案无法执行。

  由于王代庚履行安置拆迁户的义务,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7年2月,大桥指挥部向衡阳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将新民里地段的2.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岭南大酒店,并向市政府申请减免办理变更手续的各项费用并交清。1997年5月,银源公司也向衡阳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用地。而银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手续、未尽任何拆迁安置义务的情况下,却于2000年3月拿到了市政府颁发的那2.97亩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0年4月,岭南大酒店因不服衡阳市政府给银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市政府给岭南大酒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撤消市政府给银源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2000年5月,衡阳中院一审判决撤消市政府对银源公司的土地批准书决定和向银源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2000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6月,衡阳市政府发文,将2.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岭南大酒店,衡阳市国土管理局给岭南大酒店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银源公司于同年9月向衡阳市蒸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上述文件和行政行为。

  2001年11月,蒸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衡阳市政府将2.97亩土地确权给岭南大酒店的行为。

  看来,岭南大酒店关于国有土地权属之争,经过几年的诉讼即将得到保护,但让人想不到的是,还有更大的风波在后头。

  矛盾升级资格被夺

  就在2001年6月衡阳市政府依法将2.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岭南大酒店之后,银源公司三箭齐发:一是前面提到的向蒸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要求衡阳市有关司法部门对岭南大酒店认缴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予以查处,三是对湖南高院2000年8月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岭南大酒店从它成立之日起就缠身于诉讼之中,投资的项目和土地被人非法转让,而且《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颁发。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外商注入资金,显然是不现实的。

  2001年12月18日,衡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岭南大酒店总经理王代庚立案侦查,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时将岭南大酒店几年来的全部诉讼材料和证据予以扣留。今年1月,经保支队在报送衡阳市检察院逮捕王代庚被决定不予逮捕后,变更了对王代庚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2002年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8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撤消衡阳市对银源公司的土地批准书决定”和向银源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判决,发出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尽管如此,事态的发展还是让岭南大酒店感到欣慰,尽管王代庚被刑拘,尽管再审裁定中止了生效判决的执行,但银源公司向蒸湘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有了最终结果:今年4月11日,对银源公司不服蒸湘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衡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完。今年4月27日,衡阳市工商局以“逾期不投资和骗取执照行为,且情节严重”为由,作出“撤消衡阳岭南大酒店的企业登记,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就在去年11月,在衡阳市工商局以外资注册资金逾期不到位为由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上,也原则同意在省高院提执一案结案后,如果岭南大酒店三个月内注册资金不到位,再作出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决定对岭南大酒店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这表明岭南大酒店既无投资资格,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前几级法院的所有判决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岭南大酒店支付的安置费、拆迁费也无从谈起,更别说它依法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了,连外资企业投资项目与投资权也被彻底剥夺了。

  案件就这样走了一圈又一圈。从外资企业成立时土地和项目就被他人侵占,到经过六年多的讼争,如今外资企业连打官司的权利也丧失了。人们不禁要问,这是我们需要的投资环境吗?

  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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