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理 本报记者高宇红
最近,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患者一片欢呼 之声,医护人员不无担忧。
患者不再发怵打官司
例一:不久前,一名曾在两家医院做过腹腔手术的患者,来到第三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腹腔内有一块遗留的纱布,于是病人起诉前两家医院。法庭要求这两家医院提供手术记录等病程资料。其中一家医院在手术记录中有清点手术器械及纱布的描述,而另一家医院则没有。于是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裁决手术记录中没有清点纱布描述的医院承担该医疗事故的责任。
例二:某县王先生的妻子到县医院看病被诊断得了乳腺癌,并且切除了他妻子的乳房。可是当王先生与妻子拿着病理切片到哈医大二院检查时得知,妻子患的并非是乳腺癌而是乳腺小叶增生,根本无需切除乳房。王先生向县医院提出索赔。如果在没有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之前,这种举证是非常麻烦的。但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之后,王先生只需出示在县医院就诊时的票据即可,由县医院来负责举证。如果县医院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误诊,就会在这场官司中败诉。
司法界的人士认为,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而且病案和其他相关材料大部分均掌握在医院手里,患方在举证过程中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医院与患者之间显然地存在着财力、物力和精力的差距。有些权益受侵害的患者及家属,因为无法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用于收集证据、上诉等活动,所以不愿与医院打官司,而宁愿私下草草地协商解决问题,以至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医疗侵权行为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正是针对以上情况而确立的,它调整了以往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素,更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医生小心医院平静
在举证倒置实施前,省城某医院的一位副院长说出了他的担心: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担心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想想这位副院长的话也不无道理。医生、医院最本能的反应会是保守保守再保守。也许有些药物或治疗方法很有效,但因为风险大,医生也不敢用,他们可能会选择低效而风险小的药物和治疗方法,甚至放弃难度大的手术。如果这样,给患者带来的是福音还是不幸?
日前,记者到省城几家大医院的医务科了解了这方面的情况。据反映,几个月来医疗官司并没有增多,平静得如往常一样。医务人员则比从前小心谨慎多了,检查、化验、填写病例、下药、手术都比从前仔细认真,生怕将来摊上官司说不清楚。一些医务工作者认为,医生怕担官司回避风险的倾向也早已存在,只是现在更加谨慎,比如“死马当成活马医”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医生对某些新方法、新术式也不敢轻易用于临床。
“寻证医学”有待完善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说,前些年,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我省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曾做过多方面的探索,实际上举证倒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应用。比如,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对患者未造成事故的病例等证据,而患者拿出了造成事故的证据,便会认定为医疗事故。
还有一些医疗界的专家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举证倒置对医疗活动的规范化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医疗系统会因此制定更加科学的、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制度来规范医疗行为,医护人员在进行治疗活动中也会具有更强烈的证据意识、谨慎态度和科学思维,对每一个医疗行为都会更多地考虑其结果及影响。这不仅不会制约医疗的发展,而且会推动医疗活动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前进。
目前,在医学科学领域,“寻证医学”的理念正在迅速发展。以证据为基础的操作、以证据为基础的指导原则和工作规程,以证据为基础的医疗行为将在不久的将来流行起来。医疗机构转变心态,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使医院与患者形成一个双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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