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7月2日电(记者王炽) 目前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当事人往往多头鉴定,结论却大相径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改变了以往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
记者从今天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当事人对证据的认识逐步加深,对鉴定的要求不断增长。这种情形下,许多打着“司法鉴定”牌子的机构随之出 现,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带来了“司法鉴定”政出多门、举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直接干扰了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审核和采信,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因鉴定问题导致延判、错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旨在理顺、指导、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能更好地为审案的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客观、便捷、高效的司法科学技术服务,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说,司法鉴定是应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需要而启动,如果不是司法机关因核实、审理案件需要而作出的任何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特指受法院委托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人在没有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各自行业的工作时则不能以司法鉴定人称谓。
据悉,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行辖区属地原则和逐级委托原则,即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与审判庭室分立,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也不参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这样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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