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2日讯 日前,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受理了首起由县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确认浦江县良种场与洪素琴等19名被告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案。
浦江县检察院起诉书认定:2000年上半年,浦江县良种场将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地块评估和房产评估,经评估地块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房产评估价格为44640元,同时估价报告中认定估价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年。同年6月14日浦江县国有 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浦江县良种场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2002年4月14日,浦江县良种场在原资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合同。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同年5月24日,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时,竞买人洪素琴、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之间恶意串通,由洪素琴支付朱、黄、周、潘各2.5万元人民币后,朱、黄、周、潘四人退出竞买,洪素琴遂以底价62万元买得拍卖标的。同月27日,洪素琴向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缴清成交价62万元后,与浦江县良种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洪素琴系合伙了张明光等18人购买该宗房地产,所以该合同买方为洪素琴等19人。2002年6月7日,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2年5月20日作为估价时点,评估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价格为1105400元。为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被告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下,仍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被告洪素琴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应属拍卖无效,被告在此违法行为基础上签订了卖方为被告浦江县良种场,买方为被告洪素琴等19人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受非法扰乱,为此,向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县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确定授权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但检察机关为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故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予以受理此案。据悉,该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浙江省尚属首例。(张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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