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陈萍)近几年,沈阳市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由于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知之不多,缺乏行政程序观念,使审判过程遇到阻力和困难,如有的法人代表到庭不应诉或委托他人应诉,导致一些官司败诉;有的行政部门想方设法让当事人撤诉;有的行政机关把法院看作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明令某些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维持,使法官对行政审判案件难以裁决。
针对这种情况,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市)、各部门,充分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据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比例,每年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2件,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5件;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情况和行政诉讼案件定期进行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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