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田文生
7月2日,在重庆引起广泛关注的“报料”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邱医生因向媒体报料抖出“家丑”而被供职医院解聘,法院判决:撤销原单位的解聘处理,并补发工资。
1997年2月22日,重庆市巴南区南泉中心医院放射科医生邱治华、邱维凯父子向《重庆 晚报》社打电话反映,病人去该院看病,可以不拿药,而领取肥皂、瓜子等物品,甚至可以领回六成药费,全部开公费医疗发票进行报销。
2月25日,该报社记者以病人名义到该医院“就诊”,交纳159.26元药费,到库房中领取了一瓶有效期为1996年11月21日的280毫升的绿丹兰摩丝和现金60元。同月27日,该报发表报道,对此现象予以披露。
同年3月,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局派专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重庆晚报》报道的事实属实。
在调查中,应要求,报社为配合调查将举报人告诉了调查组,但卫生局却于3月28日下文作出处理决定,称“为严肃纪律,吸取教训,对这项不正之风的出现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如下处理:给予邱治华、邱维凯解聘处理”。
同年4月2日,医院根据卫生局文件解聘了邱氏父子,并停发工资。
邱氏父子不服,先后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局提出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被驳回。
去年4月,邱氏父子又向巴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巴南区法院判决认定,邱氏父子在上班时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医德规范行为,被解聘,医院对职工具有独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对二原告的违纪行为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驳回邱氏的诉讼请求。
邱氏父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解聘邱氏父子程序不当,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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