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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定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5日10:33 法制日报

  为更好地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处于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应向侦查机关申请,侦查机关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对于在侦查阶段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应书面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中央六部委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持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进行会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应限制律师会见。(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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