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国伟)深圳市劳动局7月4日向外公布了经深圳市政府三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今年调整的深圳市200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深圳市于199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比2001年度的略有增加,即经济特区内2002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01年度的574元调整为595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由3.43元调整为3.56元;经济特区 外宝安区、龙岗区2002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60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由2.63元调整为2.75元。
深圳市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开头两年即1992年和1993年,经济特区内与经济特区外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同:1992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245元,1993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286元。从1994年度开始,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区分为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一般来说,特区内的标准要高于特区外的标准,相差最多的是今年,特区内比特区外高出135元;相差最少的是1994年,特区内多出特区外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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