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7月8日消息:轰动一时的山西赴苏里南劳工劳务纠纷案近日有果: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
告中交远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山西分公司赔偿原告20名劳工出国费用及违约金。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9年9月27日,山西32名建筑工人与中交远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山西分公司(下简称交远
山西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出国劳务合同》。每名建筑工人向交 远山西分公司交了律师签证费、管理费、单程机票费等
3.5万元。约定由交远山西分公司将工人派往苏里南共和国,在海南省桂金发展集团苏里南有限公司(下简称桂金公司)从
事建筑工作。后交远公司又经一中介机构牵线,同桂金公司签订了集体聘用劳务合同。合同规定工人在苏里南实行定额计件工
资制,达到定额,月工资不少于720美元。
同年10月31日,32名工人辗转来到苏里南。但桂金公司违反集体聘用合同,出现住宿条件简陋,工作环境、工
作条件极差的情况。让30多人挤在一间不足100平米的简易平房内,床下长着草,蛇、虫经常出没,几乎吃不到青菜,许
多工人患上了疾病,又缺医少药。施工是手工作业,没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工人每天工作达14小时,每月只能挣200
美元,且不能按时发放。
后在中国驻苏里南大使馆帮助下,这批工人才被解救回国。2001年11月,因交远山西分公司承诺退赔工人所交
费用未足额支付等原因,阎贵有等20名工人将交远山西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交远山西分公司与32名劳工所签合同并非劳务合同,而是特殊的职业中介合同,该公司在与
境外雇主签订合同前,对境外雇主了解不够,致使工人在境外饱受磨难,合同无法履行,其虽无主观上的故意,但有考察不全
面的过失,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每人违约金2.5万元,另再赔偿原告每人1万元出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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