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7日消息:在没有物证、书证、证人的情况下如何定案?日前,重庆市璧山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纠纷案”——原告江某举出真实的录音资料证据,被法庭依法采信,并作司法调解,被告当即返还江某土
地使用权转让金1.5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该市审判机关办理的首例用录音资
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
据检察日报报道,1999年初,该县璧山镇大旺村的江某购买邻居谢某夫妻拆迁安置的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双
方以1.8万元价格成交。在谢某夫妻没有开具收条的情况下,江某交付给他们转让金1.5万元;余款3000元,江某打
了欠条。
今年初,谢某夫妻在没有退还江某所付的1.5万元转让金的情况下,又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江某得知此
事后,担心谢某夫妻“赖账”,便自己伪造了一张由谢某丈夫签名的收条,将他俩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转让金1.5万元及利
息。在开庭审理中,谢某夫妻对江某提供的收条提出异议。后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该收条非谢某丈夫所写
,江某只好撤诉。
今年4月27日,江某就此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他申请证人黄某出示了在第一次诉讼期间谢某打给他手
机内容的录音,证实了谢某夫妻收取了江某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5万元的事实。面对录音资料,谢某夫妻无可辩驳,在法庭
的主持下,他俩当庭返还江某1.5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审案法官认为,在搜集不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案的证人黄某虽未经谢某的同意,但偷录的录音资料并没有侵害谢
某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予采信。(沈义、阳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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