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勇)被告电信用户赵国相因对自己家用电话产生的高额信息费表示怀疑而拒交,被电信局告上法庭,一审法庭判令赵补交信息费,赵不服。近日,承德市检察院就此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
2001年9月3日,兴隆县个体医生赵国相在县电信局交8月月份电话费时,惊奇地发现该月电话费竟高达416.88元,其中信息费285.6元,而此前他家的电话费基本都在80元左右。赵国 相坚持认为8月份家中电话业务并不多,也从无人拨打信息电话,遂要求电信部门进行查证。9月4日,赵国相拿到了电信部门的信息费清单,在这份清单里,从7月23日到8月19日20多天里,共计有打往声讯台的通话记录44次,其中多为一天内的某一时段拨打数次,有的通话时间相隔仅几秒。赵国相要求电信部门进一步核实,不久电信局告知经检查未发现盗打痕迹。赵国相认为电信局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拒付电话费。随后,在9月份的电话费中又出现了28.8元的信息费,赵国相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付费。在此期间,赵多次与电信局交涉未果。
2001年10月,兴隆县电信局对赵国相的宅电做拆机处理,并于12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诉状很简单:“被告赵国相于二OO一年八月至十月份累计欠电话费539.72元,其中信息费314.40元。”诉状称经承德市电信分公司审核准确无误电信局同时提供了电信职工张萍关于检查线路正常的证明。
今年1月初兴隆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赵国相提供了大量证据,说明在出现信息费的某些时段根本无人在家。1月5日,兴隆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赵国相给付兴隆电信局电话费539.72元,违约金105.7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550元。赵国相不服该判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承德市检察院在经过调查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承德市检察院民行处张新民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信计费纠纷一般都比较复杂,不排除被盗打、软件出错等可能,而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计费清单,且未提供线路检测无盗打痕迹的权威证明。与电信方面相比,本案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没有被原审法院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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