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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欲见在押疑犯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8日13:04 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宁讯 (记者杨青生)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处于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向侦查机关申请,侦查机关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会见的决定;对于在侦查阶段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应书面通知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中央六部委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持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进行会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应限制律师会见。作者:杨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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