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7月5日广州市中院对年仅42岁的荔湾区原副区长胡凯帆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凯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其港币45万元及人民币39万元作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胡凯帆,广州人,今年42岁,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先后任荔湾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金道公司董事长并兼任荔湾区规划分局局长。2000年4月至被捕前任荔湾区副区长。
低价卖房受贿45万港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广州市港丰物业发展公司欲购买荔雅苑商品房,其总经理吴某找到了荔雅苑的开发商——金道公司的董事长、身为荔湾区建设局局长的胡凯帆,要求帮忙,并许诺事成后送一笔钱给胡凯帆。得到许诺后,胡凯帆擅自将其中一栋约5000平方米的商住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低价卖给吴某。10月29日,吴某在香港送给胡凯帆45万元港币。
降低开发补偿得到一套房
1998年,金道公司与广州市辉洋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黄沙路某一地块,辉洋公司董事长杨某找到胡凯帆,向他表示,如果能将补偿面积降至1万平方米,便送一套房子作为答谢。于是,胡凯帆便擅自将补偿面积减少了500平方米。2000年2月,杨某则按承诺以按揭贷款的形式送了一套面积166.8平方米的商品房送给胡。至2001年3月,胡凯帆实际收受了杨某为该房支付的楼款人民币39万元。
构成受贿判刑1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凯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胡凯帆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但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对其只能予以从轻处罚。此案于今年2月27日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胡凯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作风糜烂包养小姐
据了解,除了大肆受贿,胡凯帆生活作风也很糜烂。1996年,胡凯帆在番禺认识了桑拿小姐王某,之后便与她建立长期同居关系,每月支付5000元给她作生活费。1997年2月,胡凯帆还花29.57万元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5.62平方米的房子送给王某居住。作者:记者 罗爱萍 通讯员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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