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我国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已达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全国每年达100多万的患者只有1%左右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我国应及早进行脑死亡立法。”——来自我国大陆、香港、台湾器官移植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器官移植研讨会上强烈呼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教授认为,脑死亡法科 技含量高,涉及医学、生物学、社会伦理学等多种学科,应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器官供体不足,避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造成的医药资源和国民经济的巨大浪费,而且是人类对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尊严等观念上的一大进步,维护了医疗、保险、福利、财产继承和刑事责任及家庭义务方面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陈忠华教授建议,在没有颁布脑死亡法的现阶段,我国可以逐步提倡和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可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并由其亲属书立“知情同意”;同时,在一批国家重点教学医院进行局部试行脑死亡,尽快积累经验,推向全国。在试行期间,可对脑死亡之尸体不进行传统的仪式性抢救,暂不用于器官移植,以避免产生动机上的误解和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使脑死亡尽快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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