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行反洗钱处成立的消息广为传播,显示出国家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但是反洗钱斗争的顺利实施,还需要一
系列法律制度的保证,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如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得较狭,没有将贪污受贿
等非法敛财犯罪包括其中,从而造成了反洗钱斗争的被动,客观上也不利于打击腐败,维护金融秩序。
将为腐败分子掩盖非法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定性为洗钱,并予以严厉打击,是国 际上通行的做法。意在通过打击洗
钱犯罪使得腐败的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会被掩饰,从而使得腐败分子无法通过犯罪行为得益。
我国现在腐败案件的案值越来越大,动辄百万千万。可是贪官们平时身为公仆,总有个仆人的样子,于是就需要伪装
,虽然家藏万贯却要装出和平头百姓一样为稻梁谋的姿态,也就有了洗钱的需要,于是采取了各种方式洗钱,以掩饰非法所得
,典型的有:
一、成克杰式:这是种付费将钱转移到境外的方式。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四千余万元钱,但钱多了也怕咬手,为
了安全起见,他们将此款委托给香港商人转移到香港,以便日后两人至香港共享富贵,这种洗钱的成本也是最大的,钱是顺利
出境了,但代价不低,给了对方洗钱费一千多万元。因为此款不是其劳动所得,花了也不心疼,腐败者和洗钱者各有所得,所
害的只是社会的法制,受损的只是人民的利益。
二、丛福奎式,利用皮包公司来洗钱。1998年,在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
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虽然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
福奎自己的公司。丛福奎将向个体老板们索要的巨额贿赂款,或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或交给殷凤珍存入个人账户。有了这个
公司,丛福奎的胆子就更大了,胃口也更贪了,腐败得来的钱经过这个公司一转就成了“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三、股金红利式,此方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以前的集资利息,现在的坐受干股,引进外资的个人奖励等
,总之,是无本生利,或者小本生暴利,如无锡邓斌案中的一些官员的集资利息和大庆联谊案中一些官员非法得利,均是利用
此法将腐败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的。
此外还有,如祖上余荫式,高人赠予式,子女所挣式等等,腐败案件中洗钱已经成为实现犯罪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系列的反腐措施的出台,势必使腐败行为更加隐蔽,从而加大腐败分子对洗钱行为的
依赖。因此,面对现实、着眼于未来,就更有必要对腐败案中的洗钱行为予以严惩,这就需要对刑法作必要的修改,在洗钱罪
的上游犯罪中将各种腐败犯罪包括其中,这样做既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符合人民的愿望,更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郁艳清)
《光明日报》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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