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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案监督莫成“个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0日09: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个案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却变成领导者或少数工作人员的“个人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集体行使职权,但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却把个案监督权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的办事机构手里,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往往成了个别
领导人和少数工作人员去监督,个案监督也因此成为一种个人行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者直接对具体案件作出批示,并要求司法机关严格照办;有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以个案监督为名插手案件审判工作,甚至直接会见案件当事人,查阅案卷,强令司法机关更改判决结果。由于这种个案监督脱离人大集体行使个案监督权的原则和缺乏一套完善的程序加以规范,其结果既不能体现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和意志,很容易出现偏差,导致新的司法不公出现,又难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甚至诱发出一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从而损害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是有其特殊规律的,许多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动用必要的司法手段,并遵照一定的司法程序,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由于不具备司法功能和专业技术优势,所以对于具体案件的案情就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了解得那么清楚和透彻。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造成的一些错案,情况往往更为错综复杂。有些错案不仅有司法机关本身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还有某些更为隐蔽的干扰因素和背景。要纠正此类错案,仅凭人大机关的个别领导同志和办事人员很难介入纠正,即便是介入也很难取得实效。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若要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而又不启动正常的监督程序,依靠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只是由个别领导人或工作人员介入案件,要求司法机关重审,其结果势必会改变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稳定性,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不仅达不到“个案监督”的目的和效果,反而会损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形象。

  综上所述,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特别是在当前监督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即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罢免职务等法定方式,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实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公正司法。否则,就很难保证消除人大“个案监督”中的人治色彩,这不仅有损于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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