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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新规定:民众因天灾落难 获救后可能要付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0日09: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香港7月10日消息:台北讯,台湾地区正迎来今年的台风高峰期,岛内当局“内政部”昨天公布施行“灾害 搜救费用请求支付办法”,规定当局可以对在台风等天灾来临时不听警告或劝阻、执意冒险到危险地区进行登山、海钓等“自 招危难”的民众,索要搜救费用。

  当局官员解释说,在天灾来临时,当局依需要划定警戒范围,若有民众不听劝阻,
擅闯警戒范围,可处新台币5万元 至25万元的罚款。若民众“不听劝阻或警告而执意冒险落难”,经搜救而获救时,当局可以向获救者请求搜救费用。

  据《联合报》报道,当局规定,在搜救任务完成后的三个月内,统筹计算搜救所需费用,开具处分书向获救者请求支 付,“实报实销”。其中费用明细包括:一、当局机关、台军等所属人员所增加的加班费、差旅费及保险费等;二、征调、委 任、雇佣的民间劳务;三、征用、租用民间的搜救犬、救灾器具、车、船、航空器等装备、土地、建筑物、工作物等费用。

  当局官员举出直升机出勤搜救的例子,依“空警队”直升机购置、维修、出勤油料等估算,平均每次出勤费用约9万 至11万元新台币;台军的“海鸥部队”直升机,每趟费用更达11万至15万元新台币。另外,动员大批人员“冒险救援” ,搜救耗费会“很大”。

  但官员也表示,昨天高雄港外海发生的台籍“元胜二号”海上船屋的火警,是因该船在发布台风警报后进港避风时发 生危难,并非故意冒险出海,所以不在请求支付搜救费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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