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项仙君、通讯员林雨)近日,河源中院终审一宗由父母离婚时隐瞒超生女引发的抚养纠纷案。12岁少女黄某状告生父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人黄某系河源市龙川县的一名小学生。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黄某母亲)与被告黄某南原是夫妻,共同生育有两个女孩。1993年,王某因与黄某南感情不合,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南解除婚姻关系。同年7月,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黄某 南自愿离婚。在双方离婚纠纷的诉讼期间,双方均是该县在职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因生育两个女儿违反了有关规定,双方在离婚时商定将长女黄某君瞒报,只提出次女黄某的抚养问题。经法院调解,黄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黄某南与王某离婚后,黄某君则一直由被告黄某南抚养。去年8月,黄某君以其父不给其读书为由,自行回到王某处生活至今。同年12月,因两姐妹都生活在其母亲王某处,经济压力大,于是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黄某南给付其抚养费。
龙川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黄某南在1993年协议离婚时,王某已自愿抚养原告黄某,原告的抚养费原则上应由王某负担。对于被告与王某离婚时瞒报了生有长女黄某君,故黄某君的抚养权及抚养义务因而不确定。离婚后,黄某君的抚养义务本应由被告与王某共同负担,但事实上一直由被告黄某南单独承担了抚养义务至2001年8月。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自1993年7月始与王某各自抚养一女。被告已尽了抚养黄某君的义务。现原告以其母亲抚养两个小孩为由,提出被告给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河源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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