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峰)因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未用中文对行李限重标准作出说明,乘客刘驰以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市二中院终审认为,在机票上用英文说明可以认为荷航已履行了对消费者告知的义务,故驳回刘驰的诉讼请求。这起首例我国公民因对服务不满而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外航空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以消费者败诉而告终。
1999年3月3日,刘驰在法国尼斯机场搭乘荷航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运行李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驰行李超重30公斤。刘驰当即提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不在机票上用中文说明行李限重的做法欠妥,后来对方同意刘按超重10公斤付费,刘驰因此支付了超重费2075法郎(约合人民币2864元)。
法院认为,荷航作为经营者,应对本案所涉行李限重等问题额外增加中文提示和说明,以方便乘客,但使用中文进行提示和说明目前尚不属我国民航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范围之内的法定义务,故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作批准行为的行政法律效力应予认可。
《京华时报》(2002年7月10日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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