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讯(记者农惜华 通讯员孙晓梅王玲 实习生刘兰)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使用新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成功审结了邓某诉宁明县人民医院人身赔偿纠纷案,判决宁明县人民医院赔偿邓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共10458.4元。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新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审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5年5月20日,原告邓某患子宫粘膜下肌瘤在被告宁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施行全子 宫+双附件切除手术,出院后发现尿液从子宫流出不止。
从1999年8月30日至2001年1月22日,邓某先后到被告医院及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医疗费和伙食费。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陪人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共计24540元。
被告宁明县人民医院则辩称原告邓某手术后出现的症状属医学上的一种手术并发症,而且自己无过失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宁明县人民医院应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责编:蒋秋 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农惜华 孙晓梅 王玲 刘兰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