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11日电(记者罗新宇)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认为,旨在打
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该条例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修订草案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强烈反应。不少市民致电上海市人大常委 法工委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商
品盛行、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如果这种打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
: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
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对此,从事市场营销的竺先生认为,“知假买假”式打假行为是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行
为不属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话,应有补充办法来取代这种打假行为。他说,在当前情况下,仅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
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式消费者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可
以制约假货蔓延,同时对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市民王海东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息不对称的诸多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出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
保护。《条例》应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不管买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例退一赔一。一位姓董的市民来电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不应受到限制,打假者是消费者,应该在条例保护的范围。
一位市场打假人士认为,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能变相支持卖假。他表示,“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无疑增加
了卖假人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中国之所以欺诈行为普遍,成为一种必
然现象而不是偶然,就因为违法成本低,违法者付出的代价低。
他认为,上海《消保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精神,法律支持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从法律上,不能证
明知假买假不是个人消费行为,也不能证明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吴勤民表示,因为知价买假的消费者不是为了真正的消费目的,从打假的需要
看可以,但从真正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不过他表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
身利益,因此,市人大将在充分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对法律进行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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