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晚报报道记者今天上午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市法院在全国率先确认: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据市司法局统计,去年,本市近11万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了近8万件民事纠纷,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过去,曾出现过千奇百怪的调解书———“老娘舅”将矛盾双方招到身边:“算了算了,和为贵,听我的。”随手拿出一只香烟盒,打开铺平写上“永不反悔”。可 没过多久,一方反悔,香烟盒被撕———协议无效。
市司法局基层处牛处长解释说,目前,本市虽然还没有统一版本的格式调解书,但各区的调解工作均已规范化。一般情况下,调解委员会设在居委会。规范的调解书上必须有双方姓名、述由、调解结果等栏目,双方当事人须亲笔签字,人民调解员也要签字确认,然后再加盖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的公章。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市高院经研究认为,凡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即具有合同的效力。但是,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以及劳动争议等人民调解协议,不属于此类范畴。
市高院齐奇副院长解释说,凡是符合诉讼时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对方违反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方履行的,或者请求变更、撤消协议的,或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或者是当事人将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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