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泳武)今后谁再轻视街道、居委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随随便便“毁约”的话,就很可能在法庭上吃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明确: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现有人民调解员10万余人,已建各种人民调解组织9100多个,每年调处民间纠纷8万件左右。但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调解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力 ,常因当事人反悔而成“一纸空文”。纠纷闹到法院后,调解协议书又不被视为证据,艰辛调解变成无效劳动,不仅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威信,也挫伤调解员积极性,更使许多民间纠纷久调不“息”。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效能,市高级法院决定赋予人民调解书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市高院决定,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即具有合同效力(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以及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撤销调解书或请求确认调解书无效。而以前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当事人只能以原纠纷起诉。
市高院同时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方反驳的,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如果无故“毁约”的话,就会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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