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龚小玲 聂敏宁 记者马天帅)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玉书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的决定。
李玉书案是省检察院在办理刘中山、郑道访案过程中“顺带”抓获的又一条“大鱼”。
今年1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玉书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玉书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昨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玉书死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至2001年4月,李玉书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先后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市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分别索要和收受现金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和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只,以上钱物共计8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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