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00多万元、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双峰县石膏矿原矿长杨淑冬及其女杨芬玲贪污84万元、挪用公款158万元、偷税169.9万元一案,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近日依法提起公诉。
杨淑冬原为双峰县原石膏矿矿长兼党委书记、捕前任双峰县双丰石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芬玲原为双峰县石膏矿职工,捕前为双峰县双丰石膏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系杨淑冬 之女。
2000年8月,原双峰县石膏矿开始进行企业改制,杨淑冬打算购买双丰石膏有限公司的控股权。为了筹措购矿资金,杨淑冬与杨芬玲将客户所欠的石膏货款184.8万余元收回后,却不归还自己所拖欠矿里的货款及资金158万余元,而是用这笔货款为自己购买石膏矿的股份和做生意。
此外,杨淑冬、杨芬玲还与他人,以发奖金等名义、虚造农赔协议、虚报石膏销售亏吨款、虚开进购材料等手段,侵吞公款84万余元。
杨芬玲在做石膏生意时,不仅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反而采取用石膏矿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到对方用户单位、数额不足部分以短途传输发票代替的手段,达到偷税目的。(胡志泽)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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