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好政策被一些人钻了空子,以至于没能达到真正目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杭州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电脑选号购房,却令真正中低收入的居民深感失望,原因是这些经济适用房户型太大,总价太高。据7月10日《钱江晚报》报道,这批937套的经济适用房中,70%以上在13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达到178.18平方米。“很显 然,这批经济房的价格远远超出了现在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真正中低收入的家庭肯定买不起。”
房子建起来了,当然不能让它闲置。“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却可以让另一部分人假借中低收入之名购房,这是早已有之的事实。去年9月央视记者就曾经进行过暗访,发现在北京市的一个知名的经济适用房小区,私家车占满了所有能停车的地方,从而印证了一些市民的说法:“经济适用住房住进了大款,羊群里出了骆驼。”此外还有数据表明,1998年以来,北京约有16%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中高收入者(据今年4月7日《北京青年报》)。这样一种现象,在其它一些地方其实也很普遍。
最低收入者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我们政策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而在推行经济适用房之时,政府则采取了减免地租、税收等政策来降低住房成本,让利于民,然而,这项惠民政策在一些地方的实施中却被人钻了空子。一项惠民政策到头来却没能惠及于民,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首先是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一是表现在作为一种“民心工程”,经济适用房从设计、开发到投入建设,自始至终没有所惠对象的参与。这样一来,直到一栋成品楼出现在面前,人们才知道它到底是怎样的,像杭州的此番情景,那些中低收入家庭恐怕只好望房兴叹,拱手让人。二是表现在购房者的家庭收入情况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证办法,目前一些地方大多采用单位或居住地有关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等)出示证明的方式,因为难于受到社会监督,所以也就难保经济适用房销售的公平、公正。
其次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责任追究的对象,一是政府的监管部门,二是开发商,三是购房户。我们知道,经济适用房从征地到建设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均享受着政府在收费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这种优惠实则是政府的一种投入,按理说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必不可少。然而直到现在,却从没听说有哪一个部门或个人因为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或付出代价。
实际上,不仅在房地产领域,在所有关乎民生的问题上,国家制定出台一些“惠民政策”都有着极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与此同时,一些好政策由于种种原因被钻了空子,以至于没能达到真正目的和收到应有之效的现象也屡屡出现了,这不能不让人深思,不能不提醒我们必须在实施前即谋求个万全之策,以让好事办好。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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