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反洗钱运动再次升级并进入实战阶段。打击“洗钱”牵涉到包括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司法等诸多方面,任务十分繁重。
地下“洗钱”十分猖獗
据有关人士分析,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表明什么含义呢?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它占到9593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是46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1%,占到年末212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的11%,几乎等于这一年466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额。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将减少64%。
另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外贸顺差241亿美元,吸收外商投资近40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却只比1999年增加了109.7亿美元,其中大到将近300亿美元的差额,不通过“洗钱”怎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呢?
不管是转移非法所得,还是逃避管制,地下“洗钱”正在严重侵蚀着中国的经济基础。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近千亿元。有专家说,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而“洗钱”正在助长这种污染。
腐败与“洗钱”是孪生兄弟
“洗钱”活动之所以猖獗,究其根源,撇开其他因素不谈,起主导作用的财界和政界代表人物腐败被认为是重要原因之一。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
为了使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能够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进而堂而皇之地挥霍和享受,甚至用来投资和再增值,这种形式越来越受到“腐败者”的青睐。中国的“贪官”阶层在中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巨大压力下,自然而然地走向了“洗钱”。
汕头众大律师事务所蔡羽中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黑钱300亿人民币;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缴纳税款。
其实,这三项无一不和腐败有着密切的关系,某些走私活动如果没有相关人员的“贪赃枉法”相配合,岂能走私成功?不消灭腐败,“洗钱”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中国为反腐败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在金融方面实行了存款实名制;在司法方面,刑法上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洗钱”活动,但也反而更使腐败分子想方设法把钱“洗白”,把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活动由此越来越猖獗。
而且,目前的中国相关法律在“洗钱”犯罪的条文中也存在缺陷,有专家认为,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明显偏窄。
其实,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有时也是非常惊人,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因此,如果不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修改的话,“洗钱”活动保护下的腐败行为就会愈发严重。
“洗钱”走向全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洗钱”活动也大张旗鼓地走向全球化,这无疑给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中国打击地下“洗钱”活动增加了难度。
有专家指出,全球化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各国边境漏洞越来越多。由于发达国家关于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因而使“洗钱”不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国内“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而最难对付的国际“洗钱”是一场无边界的全球化犯罪活动。
有分析人士认为,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复杂的连通关系,这就不仅给银行带来麻烦,同时,也增加了各国的打击难度。
据亚太组织一位研究洗黑钱问题资深官员说,每年至少有2000亿美元黑钱通过亚太地区的银行系统转移,而这一地区的洗黑钱问题向来“被低估”。
由于中国去年正式加入WTO,中国金融体制必将逐步开放,犯罪分子利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尚不够健全的特点,肯定会将中国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反洗钱运动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相关链接:不能让“洗钱”将腐败洗白了
我国现在腐败案件的案值越来越大,动辄百万千万。贪官们也就有了“洗钱”的需要,于是采取了各种方式“洗钱”,以掩饰非法所得,典型的有:
一、成克杰式:这是种付费将钱转移到境外的方式。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四千余万元钱,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将此款委托给香港商人转移到香港。这种“洗钱”的成本也是最大的,给了对方“洗钱”费一千多万元。
二、丛福奎式,利用皮包公司来洗钱。1998年,在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丛福奎将向个体老板们索要的巨额贿赂款,或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或交给殷凤珍存入个人账户。有了这个公司,丛福奎的胆子就更大了,胃口也更贪了,腐败得来的钱经过这个公司一转就成了“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三、股金红利式,此方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以前的集资利息,现在的坐受干股,引进外资的个人奖励等,将腐败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此外还有,他人赠予式、子女所挣式等等,腐败案件中“洗钱”已成为实现犯罪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有必要对腐败案中的“洗钱”行为予以严惩,这就需要对刑法作必要的修改,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将各种腐败犯罪包括其中,这样做既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符合人民的愿望,更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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