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亚东)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2001年5月12日发生在该市新界大厦工地的围墙倒塌致多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4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
王京等5名被告均系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干部职工。2001年5月10日,王京(经理)在新界大厦工地与五建公司副经理刘国民、四分公司书记贾玉 民商议如何清除工地基坑内大量土石方(约800立方米)问题,王京提出用人工搭跑道的方法向工地沿街围墙内侧倒土。随后,王京指示工长周向阳安排此项工作,并电话通知项目工程师翟春金到工地,翟春金来工地后,建议周安排工人搭斜道运土,并由侯雪山(见习工长)具体负责实施。
5月11日下午,王京、翟春金因图纸会审来到工地,二人均看到土石倒运并堆积在施工现场南侧围墙边(倒塌围墙)。对围墙是否能承受大量土方挤压存在侥幸心理。晚上23时,侯雪山在雨停后再次通知两个施工队继续倒运土方,自己回宿舍睡觉。陈哲生作为安全员,5月11日目睹土地搭架子、运土情况后,不管不问,当晚在工地饮酒睡觉,对施工现场未作任何检查。经过一昼夜的堆积,至5月12日早8时30分,基坑南侧沿黑龙江路的一段围墙向外侧倒塌,将当时围墙外赶早市和过路群众19人压死,2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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