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15日消息: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开庭,对2001年5月12日发生在新界大厦工地
的围墙倒塌、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务罪,分别对王京、翟春
金、周向阳、侯雪山、陈哲生5被告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
据《新疆日报》报道,王京等5名被告均系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分公司的干部职工。200
1年5月10日,王京(经理)在新界大厦工地与五建公司副经理刘国民、四分公司书记贾玉民商议如何清除工地基坑内大量
土石方(约800立方米)问题,王京提出用人工搭跑道的方法向工地沿街围墙内侧倒土。随后,王京指示工长周向阳安排此
项工作,并电话通知项目工程师翟春金到工地,翟春金来工地后,建议周安排工人搭斜道运土,并由侯雪山(见习工长)具体
负责实施。
5月11日下午,王京、翟春金图纸会审来到工地,二人均看到土石倒运并堆积在施工现场南侧围墙边(倒塌围墙)
。对围墙是否能承受大量土方挤压存在侥幸心理。晚上23时,侯雪山在雨停后再次通知两个施工队继续倒运土方,自己回宿
舍睡觉。陈哲生作为安全员,5月11日目睹土地塔架子,运土情况后,不管不问,当晚在工地饮酒睡觉,对施工现场未作任
何检查,经过一昼夜的堆积,至5月12日8时30分,基坑南侧沿黑龙江路的一段围墙向外侧倒塌,造成当时围墙外赶早市
和过路群众19人被压致死,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
沙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京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4年;对被告人翟春金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周向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3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侯雪山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被告人陈哲生以犯重大责任事
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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