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消息一家外企中国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刘弛,作为中国消费者,在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征讨知情权的官司中败下阵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刘弛提出的荷航未用中文提示行李限重侵犯其知情权和财产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输了官司的刘弛说,他本来打的就是一场公益官司。官司败了,更能引起人们的思考: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是否有采用中文语言告知的义务?
1999年3月3日,刘弛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1264班机从法国返回北京。托运行李时,他被告知免费行李限重20公斤。而刘弛携带的行李重达50公斤,经交涉,荷航按超重10公斤的标准向刘弛收取了2075法郎(折合人民币2864元)的托运费。
回国后,刘弛就超重行李费问题向荷航提出异议。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1年3月,刘弛以荷航事先未用中文告知其行李限重、侵犯他作为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国际航空运输中用英文进行告知是惯例,刘败诉。
有法学界人士指出,这个官司输在国内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欠缺上。事实上,我国《产品质量法》解决了“产品”的知情权问题,其中明确规定,在产品包装标识上,要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并用中文明示产品规格、所含成分及含量等。
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荷航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无法归入“产品”的范畴,所以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同时,并未限定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语言种类。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消费者会越来越多地接受国外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此同时,国外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和国内消费者权益间的矛盾与摩擦也会不断产生。因此,健全国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不仅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进一步修改,与《产品质量法》相对应,应该出台《服务质量法》。
有评论说,加入世贸组织了,中国总是强调与国际接轨,但要求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的国外企业与咱接轨时,我们法律法规却出现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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