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强烈反响,而随着“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的提法在互联网的迅速传播,全国各地消费者也都投来关注的目光。
上海消协:“知假买假”说法不妥当
“我们认为‘知假买假’这种提法就不准确,因为在条例中根本就没有‘知假买假’这样的字样。”今天上午,上海市消协一位工作人员略显激动地对记者说。
针对上海市民反响较大的所谓“知假买假”,上海市消协的解释是,如果普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欺诈的话,不论是国家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上海市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会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消费者正常的权益。但是对于那些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不再认定为消费行为,原则上也不再受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中现在已经包含了太多的商业目的。”
“刁民”王海:今天上书上海市人大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以“知假买假”而著称的王海。他的这种行为,曾被誉为“王海现象”。王海说,倘若“知假买假不受保护”之说最后被通过,他只能遗憾地说,这既是对《消法》立法精神的歪曲,亦是对客观现实的不尊重。
今天上午,王海已向上海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递交了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9点修订建议。
王海认为,《消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就是利用利益趋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地同欺诈行为做斗争,这类似于公安机关“悬赏缉凶”,是一种“群众路线”的反映。而法律鼓励消费者主动打假,提出的只是双倍赔偿的要求,倘若消费者被动打假,双倍赔偿还不够请律师的费用,怎么能保证消费者个人的利益。因此政府应该下大力气去治理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而不应该把矛头指向老百姓的自发打假。
王海告诉记者,一方面,消费者做不到严格意义上的知假买假。因为没有权威部门认定之前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判定所购商品的真假,而消费者要想做鉴定只能“先交钱后拿货”,这种“购买在先,鉴定在后,鉴定结果只对样品负责”的做法使消费者“知假打假”行为很难实施,充其量只是一种“疑假打假”。此外,很难用证据证明购买商品的人不是消费者,因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在什么地方消费、消费多少次、消费多少钱都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任何人限制。因此只凭个人主观武断就认定某人不是消费者,是专门来“知假打假”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吓跑消费者;另一方面,《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行为有三种:购买、使用和接受有偿服务,怀疑购买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使用者来索赔又如何应对,难道使用者也不是消费者?其实购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消费行为,除非能证明他购买商品是用来经营,有人说“知假打假”者要求双倍赔偿就是一种“经营行为“,王海说,法律明确指出:索取民事赔偿行为不是经营行为。
中国消协:出言谨慎不予置评
今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昨天他们才刚刚拿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样本。对于正处在征求意见期中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现得相当谨慎。他们认为修订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时期,最后能否通过还不得而知,因此现在还无法对这个条例的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因为它的出台关系到千百万消费者的切身权益,所以必须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法学教授:“有序打假”应予支持
今天上午,记者就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专家顾问孙东东先生,孙先生对上海市作出“认定打假行为”的做法未置褒贬。他分析说,从社会意义上讲,知假买假是一种消费行为,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行为是否值得提倡还需商榷。
对普通消费者主动“知假打假”的行为,孙教授认为政府应该支持,因为假货侵害了老百姓的实际利益,相比政府打假,发动全社会打假要更加“经济、迅速、主动、彻底”,政府要看到这种行为的积极意义,制定措施规范使百姓有序打假,而不应“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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