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7月15日),广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
《条例》第七条指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廉政规定、重 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离任审计等制度,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和措施;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涉及人事、财务和业务审批等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配合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由本单位负责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据悉,关于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的依据是《刑法》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要求作出规定而又未作出规定的,地方立法可以作出规定。
对于金融证券、建筑、税务、海关、司法、工商、医药、教育等8个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部门和行业,《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对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和岗位加强预防措施的实施。”
而对于行政审批、预算外收入、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各种资金管理等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作者:张惠娥通讯员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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