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阳)省民政厅、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范围包括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说,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 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也在原来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基础上,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提高后的标准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60-165元,生活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85-190元,生活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90-195元;病故军人家属,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5-160元,生活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80-185元,生活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85-19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10元。提高后的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6月前退伍的,每人每月73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退伍的,每人每月735元;1945年9月3日以后退伍的,每人每月740元。红军失散人员,参军时间不满2年的每人每月130元;参军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35元;参军时间在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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