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收费标准在每生每学年1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15% ,初中收费标准在每生每学年2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吕向辉)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今天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全部试行“一费制”。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规定,试行“一费制”的地区,小学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每生每学年1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其中包括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杂费及寄宿制学生住宿费等;初中收费标准在每生每学年2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含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杂费等,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另收。收费按学期收,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年收费标准的50%。
这51个试行“一费制”的县是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行唐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名县、广平县、魏县、涉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巨鹿县、威县、新河县、平乡县、涞源县、阜平县、唐县、顺平县、易县、涞水县、曲阳县、尚义县、康保县、沽源县、张北县、崇礼县、赤城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阳原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滦平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县、盐山县、海兴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肃宁县、武强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
试行“一费制”后,因收费标准降低以及减免家庭困难学生费用而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按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这51个县除按我省规定“一费制”标准收费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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