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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7日04:5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7月16日电:本报记者发现,在备受争议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没有“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条款。可有关人士对它的解释,却得出了知假买假不应受《消法》保护的结论。

  -王海:严格意义的知假买假根本不存在

  -何山:上海方面的个人观点经不起推敲

  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炒作焦点是:“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然而,记者将此条例草案从头至尾浏览了一番,并未发现有以上条款。显然,被炒作的是有关部门的个人观点,和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是两码事。“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行为,实际上是老生常谈的话题。7年前,当王海在北京依法购假索赔时,一些商家拒绝赔偿他的理由就是知假买假。

  今日旧话重提,如今已是大海商务顾问公司执行董事的王海说:“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对商品了解多少,在商品没有拿出柜台进行检验或鉴定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真正知假的。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严格意义的知假买假。”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认为,只要出现以下3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看了以上的报道,我不禁大吃一惊,什么时候国家法律规定过消费者买得多就必须证明自己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了?”王海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比如不允许买毒品),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购买多少商品、购买多少次商品,这都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任何人限制。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否认消费者的这项权利。”

  王海认为,赵皎黎的观点是一种倒退。《消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就是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地同欺诈行为做斗争。这是类似于公安机关“悬赏缉凶”的做法,是一种“悬赏打假”的尝试,是支持买假。

  他说,实践也的确证明,消费者通过购假索赔和“知假买假”式的打假,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是惩罚不法经营者的一种有效手段。

  当记者问及《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国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对上述争论的看法时,他坦言,从上海的条例草案中看不出“不支持知假买假”意思;从媒体上的争论中看,“不支持知假买假”,只是有关部门个人观点,个人观点经不起推敲。

  何山说,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假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中国的法律应在《消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狠狠地制裁制假售假者。《消法》第49条立法目的之一,就是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同时鼓励、动员一批消费者运用利益机制,积极主动参与打假,打一场消灭假冒商品的人民战争。此前,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中,已经明确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数量过多为由免责”。“浙江这一条订得好,有所突破。”何山说。

  何山说,上海的条例草案对消费者的定义,和《消法》基本一致。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消费,包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消费者购假索赔,对于打击假冒商品有好处,自己也挣了钱,这是一种精神享受,就像看世界杯见人踢进球一样高兴。

  知假买假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消法》讲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其他的都是。从这方面看,上海的条例草案并未把购假索赔的人排除在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之外。

  何山还认为,上海条例草案第36条提出,召回有严重缺陷商品,非常好。召回制度是国际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中国的法律也应借鉴。上海的条例草案如能通过的话,为中国召回制度的立法开了个好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也对上海的条例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但他对媒体刊登的有关人士的个人观点和对条例草案的解释发表了看法:

  解释条例时,一定要尊重《消法》的立法原意。《消法》第二条讲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至于有些聪明的、维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在怀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况下而购买商品,属于《消法》所保护消费者的范畴;

  除非商家能够举证消费者购物动机是用于生产需要(按照《消法》,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用于生产需要也受保护),或能证明消费者将其所购商品转售他人以营利。至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是多是少,是否重复购买,是疑假买假还是知假买假,都不应当成为将消费者排除于《消法》保护之外的理由。

  刘俊海强调,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乃至相关执法部门,在把握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和对所购商品任意支配的权利。

  消费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可以无限量地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以购物多寡来判断购物者是否消费者,不仅仅违反《消法》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买卖自由和其他合同自由,更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增长。

  有媒体报道,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吴勤民说,“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是为了真正的消费目的,从打假的需要看可以,但从真正立法目的的实现看,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针对上述说法,刘俊海表示,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与《消法》立法宗旨乃至指导思想是非常一致的,二者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两者都要追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追求诚实商家利益的维护以及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打假治劣是《消法》颁布以来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目标,现在最终目标尚未彻底实现,尤其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保护民间打假行为,为我国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上海市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条例草案在媒体公布后,引起上海市民哗然。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直接听取市民意见。至于最终出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究竟什么样,人们正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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