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挪用公款361万元的中行博爱县支行原副行长刘跟明,近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此案由博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自1996年11月至2000年7月,刘跟明在先后任中国银行博爱县支行大十字分理处主任和该支行副行长期间,为了揽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提前半年支付高额利息的办法,吸储该县苏家作村委会等存款620万元,并以 高薪、王界农等化名存入博爱县支行大十字分理处,自己掌握存折。后以个人名义分多次将361万元取出挪借给他人经营煤炭等以谋取利益。案发后,除归还10万元和办理129万元借款手续外,其余222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跟明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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