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伟军郑敏)日前,三门县法院对评估、拍卖工作作出规定,就执行案件中财产评估和拍卖行为进行规范。
该院要求执行案件涉及财产评估和拍卖的,首先要对行使评估、拍卖工作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度等项综合指标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然后由执行当事人在法院选定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如果协商不一致 或无法协商,则由法院采取抽签方式决定。此外,该院还要求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期限公告和展示,对拍卖程序实施全程监督,严禁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拍卖、变卖等机构回扣及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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