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公安部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要求,今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对嫌疑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半小时内,必须报督察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乃至延长留置时,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督察部门应当分别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电话警示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督察措施进行处置。对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要对办案 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作纪律处分。(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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