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赖波实习生曾艳)昨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公示教育收费的要求,我省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在8月正式实施。为使这一制度透明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已明确公示的具体内容,与其相配套的责任制、监督制也将随之出台。
按照三部门联合规定,应明白公示的单位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内容包括:学费、杂费、城镇中小学代办费(含农村中小学教材、作业本、练习册费)、借读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牗批准机关及文号牘、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高等学校除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助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外,还必须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向学生公示。公示栏的内容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教育收费公示方式、公示格式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公示的方式是学校要在校内开设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向学生公布公示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省物价局表示,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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