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通州区农民王瑞日前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通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上被告席。他起诉的理由是:被告没有依法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侵犯了他的知情权。记者昨天从市高级法院获悉,此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王瑞是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农民。据他介绍,1999年,他与次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的12亩土地。2000年8月,北京某公司为发展天然气事业,需要 征用他承包的土地。当月,他与次二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接受了村委会给付的12亩土地共计40290元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过了不久,王瑞听别的村民说,与他的承包地相邻的土地的补偿费,要高出自己的土地补偿费的十多倍。王很是生气,就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及通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询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听到的回答却是:你是农民,无权知道!王不服气就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现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王瑞认为,被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主动公告整体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上述法规,剥夺了他的知情权,致使他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为此,他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公告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据介绍,本市法院以往审理的“民告官”官司,大都是因为市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而此案的起诉理由,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的程序不作为而引起的,这在本市尚属首例。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的出现,表明广大市民特别是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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