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哈尔滨市出台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小学生用地保护条例》,禁止学校出租操场等学校用地,但这种情况仍有发生。近日在哈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伤学生将出租操场的学校告上法庭。
谁酿成了学生受伤?
哈尔滨市一所中学将校园一部分出租,将其变成停车场,场内停满车辆。2000年12月20日15时,大雪刚停,12岁的张某与同龄的同学于某跑到了停车地带,两人爬到车上玩耍。在玩耍中,于某用脚踹张某,张某右腿夹在了车体内,造成右小腿骨折。
张某父亲找到学校,询问该如何处理此事。校方称,学校禁止打闹,而两名学生打闹,造成伤害,这只能由学生自行解决,对此学校没有什么责任。
张某和其父认为,学校操场是学生活动的地方,校方擅自将操场出租存放车辆,这是违规行为,学校和于某均应对张某的伤害承担责任。200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这样确定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张某陈述了事发经过,要求法院判令校方和于某对他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出示了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右胫腓骨双折的诊断,两次手术费等医疗费8600余元的票据,及原告班主任的证言,证明事后于某家长曾给过张某今年的医药费。
被告于某辩称,原告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系于某造成的,故不同意赔偿。同时于某提供了三张照片,证明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于某根本踹不到张某。
被告校方辩称,该事件发生后,学校已向保险公司就原告花费的医药费部分进行了索赔,且原告张某的摔伤是其无视校规违纪造成的,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期间,基层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张某右下肢胫腓骨双折,属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二次手术取钢板手术费用需人民币3000元。
根据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和于某课间在操场打闹,因操场中存有汽车,其二人在车上打闹时,于某不慎伤及张某腿部,致使张某右下肢胫腓骨双折。
今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于某在课间不遵守学校纪律,互相打闹,致使张某腿部受伤造成残疾,对此于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其属未成年人,其赔款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原告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学校应承担责任,鉴于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接到判决后仍然认为,校方出租操场停车,是安全的隐患。
隐患就在身边
北辰律师事务所周占东律师认为,从这起损害赔偿案件来看,两名学生在操场汽车上打闹过程中,一名学生腿部卡在车内受伤,这与学校将操场租用为停车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将操场租用为停车场,并不必然导致学生将腿伸入汽车当中而造成伤害这种结果的发生,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只要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校方就不承担责任,并且现在国内尚无一部明确认定校园内伤害责任的法律。
一些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毋庸置疑,校方出租操场是违规行为。按照1986年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中小学生人均用地下限不低于9.4平方米,而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人均用地低于6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11月教育部门出台了《哈市中小学生用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的用地不准出租、转让、抵押、外借。对违者予以行政处罚。然而在哈市仍有个别学校为追求利益,将操场出租用作停车场、货场、工厂,这对原本不足的学生用地无疑是雪上加霜,学生们无法作课间活动,占用出租场地的物体构成了学生们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有通江等几所小学根本就没有操场,学生们只能在马路上活动,在马路上跑、跳,安全隐患随时威胁着学生。现行法律对出租学校用地作法无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校方应付什么责任,法律也无条款,由此一旦发生了问题,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正是法律的不完备,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小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还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正确与否,教育管理者是否有责任来尽可能的消除学生身边的隐患?
由于学生在校园内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内一些城市相继出台了校园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发生事件的事实,来确定学校、学生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而我省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为保证学生在校园期间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保护性的法规,明确各自责任,消除隐患,用法制来强化校方的责任意识。(吴滨生 史志强)
热力推荐三星 三菱 松下手机图片专区,最炫、最酷、最流行!
新浪手机图片每天增加上百幅,下载最新图片送数码相机钻戒!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