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要求其当副市长的儿子为其他子女捞取好处屡遭拒绝后,竟以“儿子不赡养父母”为由将“市长儿子”告上法庭。昨日,眉山市某区法院对这起全国罕见的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执一辞:儿子不孝VS儿不愿因私废公原告宋某某、陈某某夫妻系眉山市某县
农民,70岁出头。他们诉称,他们当副市长的儿子宋某及儿媳周某长期从精神上、生活上摧残、折磨他们,20多年来多次回家滋事谩骂原告,不承担赡养义务。请求被告给付其1979年至2001年的赡养费1.15万元,承担60%的医疗费及生日、春节、端午、中秋过节费等。
被告及其辩护人则称,他们已按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自觉、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就连父母的后事费也均已支付,赡养费已付到2005年。作为国家公务员,应恪守公务员准则,决不能因私废公,满足原告为其子女儿孙谋取不正当私欲要求。原告属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儿尽了孝心父母仍纠缠开庭前,主审法官岳星利等对原、被告双
方进行了调查走访。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宋父、宋母身体硬朗,共有5个子女,长子在家务农;次子宋某及妻子系公务员;三子原系乡镇干部,后因作风问题被开除;长女及长女婿分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公务员;次女系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均已成家立业,宋父家境殷实。
6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1979年,原告家曾立过一份赡养协议:长子负责赡养母亲;次子宋某负责赡养父亲。1990年宋某担任领导职务后,原告遂要求宋某利用其职务和影响给予家庭成员以帮助。宋某坚持原则未满足原告要求,宋父宋母遂屡次到宋某单位及有关部门纠缠,贬低宋某声誉以迫使其就范。
法院还查明,1999年12月,宋某为避免父母的无理纠缠,委托律师代表宋某与其父母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宋父、宋母、宋某均在协议上签字,宋某按协议每年付给父母1200元赡养费,并为父亲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由父亲持储蓄卡凭密码随时取款。协议还特别约定,宋父在儿子已履行赡养义务后,不得再提其他要求。然而,2000年11月25日,宋父仍对儿子宋某进行骚扰,在律师的主持下,宋某再次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每年增加200元生日费、春节费,全年共计1400元。协议第4条载明“1979年至2001年宋父、宋母生活费、医药费、后事费均已支付”。第5条载明,“宋父、宋母在宋某已履行赡养义务后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1999年12月宋父出具收条,收到宋某给付的2000年赡养费1200元,2000年11月收到2001年1400元赡养费。但是,宋父收到赡养费后继续对被告进行纠缠,到有关单位反映宋某不履行赡养义务,2002年1月16日,宋某再次为宋父开立存款账户。为宋父存入5600元人民币,把赡养费付到2005年,宋父出具了收条。缺席判决:原告滥用诉权不予支持法院据此认为,宋父、宋母有
5个子女,均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其赡养义务应分摊到每个子女身上。按宋某付给其父母的1400元赡养费计算,如各个子女都按此履行,原告一年的人均收入已达3500元,高出当地农民收入的54%,比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80%,超出了宋某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
法院认为,宋父起诉属滥用诉权,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原定于昨日早上9时公开对此案进行宣判。获知此消息的近百村民在早晨5时许便自发前往法院等待判决结果。被告宋某因公务在身未能到庭,由其妻周某及代理律师到庭听审。法官在等至9时40分仍不见原告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缺席判决。据主办该案的岳星利法官称,在7月15日,法院即派出两名法警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到了宋父之手,并电话通知了宋父的律师。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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