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李正勇)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消法》保护? 昨(19)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表示不应将知假买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
针对上海新修订的"消条"认定"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行为,不予立法保护的观点,董京生说:DOUBLE_QUOTATION任何一部地方性立法,都必须遵循基本法。上海新修订的'消条'目前有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何为消费者的问题。有一个说法是如果知假买假就不是消费行为,因为它不是为个人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我认为是否是消费者不能只看消费时的主观动机是什么,也没必要限制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因为《消法》调解的主体不是消费动机。其次要看'知假买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好事还是坏事。我看这是好事,它有利于消费维权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如果将其排斥在消费者之外,这不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在谈到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时,董京生认为那些把王海经营公司与"王海现象"联系起来是不妥的,因为开公司本身与消费打假维权没有关系,"王海现象"不等于"王海公司"。在接受采访中,董京生对四川消费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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