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并未写进上海地方条例,仅是某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
董京生昨天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消法》中“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
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支持知假买假消息公布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明确表示,《消法》是全国 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或上海人大无权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除非全国人大作出此规定。另据核实,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没有“知假买假不受保护”的条款,此观点只是上海消协一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
董京生表示,任何一部地方性法律,都必须遵循基本法,也就是不能超出《消法》的基本准则,《消法》规定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外,其他的都是。如果要更改《消法》中消费者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权利在全国人大,因此上海消协对“消费者”的解释不符合法律程序。其次从消费动机对消费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消费动机很难认定,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另外从结果来看,如果真的不保护知假买假者,最终结果只是保护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是依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这种结果和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董京生由此推定,不论是否有人或有多少人提出这项动议,都不可能获得通过。
另据核实,这项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动议”实际上并没有被写进《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上海消协将《草案》传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份,看过这份《草案》的中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里面并没有知假买假不受《消法》保护的内容,此前媒体传达的可能是上海消协某负责人的个人意见。《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国著名民法专家何山近日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何山说,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假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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