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杀的贪官已经够多了,位高如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可是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很严峻,贪官之头如韭,割复生,现在犯罪分子的职级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群众对此很不满意。更有甚者,两个中学生绑票杀人却自认为是反腐败。
反腐败我们究竟应该指望什么?我们不能够指望佐罗式的英雄出现,因为那代表私刑和虐杀,与现代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另外,佐罗也不是总值得信任的,历史上以杀贪官起家 的中国佐罗们,如李自成,不也是进京后未能经受得了物质的诱惑吗?
私刑不能指望,我们能指望公刑,用法庭对死刑的宣判来为我们创立一个廉洁的社会吗?也不能,单从杀贪官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的恐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经济犯罪废除了死刑,但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他们的腐败也不比我们为甚。看样子,杀,并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只有杀也不会使民众感到社会风气的好转,我认为,反腐败不在于用刑之重,而在于违法后处罚的不可避免。这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我们的法律尚有不完备处,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强调的是利益和行为的直接挂钩,将行为的直接功利性作为构成此罪的要件,对于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式的感情投资,则处置乏力,于是很多人遂化整为零,以宴请和小额馈赠方式,长期投资,既让对方得利,又不让对方冒风险,两厢情愿,各得其所,受损的只是党和国家的利益。于是,腐败也就堂而皇之地无害化了。而这种无害只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样依然是不折不扣的腐败。
现实中违法必究也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如,一些监督部门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奉行水至清则无鱼的思想,抓大放小,对于一些普遍性的不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点眼(如烟酒不计入腐败总额)。反腐败搞了这么多年,大贪抓了不少,但一系列看上去不那么恶劣的腐败行为,照样大行其道,酒店里照样花天酒地;形成了反腐成果年年有,群众依然不满意的局面。我国司法实践中侧重打击鲸吞式腐败,而对蚕食式的腐败打击不够,对于吃喝泡澡拿土特产式的腐败,官员们自认为小事一桩无关大节,但被广大群众看在眼里骂在心中,进而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应该说违法必究没有落到实处,使一些腐败行为有了滋生的沃土。
以上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使得腐败者有虚妄的安全感,认为只要不成千上万地拿到口袋里就不叫腐败;拿一些土特产,接受宴请等等,无疑又是在群众中所日常感知并深恶痛绝的事。因此,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一日不绝,国家就是杀再多的贪官,也难以让群众相信这是个廉洁的社会。
收土特产和收受上万元现金,对品德的损害来讲只是量上不同并无质的区别,在小事上自我要求不严的人,更易于有恶劣的腐败行为。所以,我感到反腐败要从群众身边感知到的事抓起,一旦有这些行为就予以严厉的处罚。以处罚的不可避免而使人望而却步。因此,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确立官员俸禄之外皆非法的观念,确立官员的操守准则,从制度上,不给腐败留一点空间;在执行上,不给违规者一点侥幸;有一句古语,及时缝一针顶上事后的十针,而我想这对反腐败也适用,及时的一个处分,顶上事后的杀头。违规后处罚的不可避免,这就是反腐败良策。否则,刑场上枪响频频而酒店里官员们歌舞升平,群众依然不愿相信社会是廉洁的,此时重刑又有什么用!
邹云翔 江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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