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息公布后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7月20日明确表示:《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此观点只是上海消协一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那么,这场自某负责人个人观点始、至某负责人的个人“表示”终的争论,究竟折射出了怎样的社会现实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常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规范、调节利益关系和其他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而法律又是怎样产生的呢?按说,法律既然是针对所有人的,那么从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公平的意义出发,任何一项法律、规章都应“机会均等”地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要求,起码是该项法律覆盖范围所有人的意愿。但这仅仅是一种假想的理想状态,现实操作中几乎无法做到。假如说如今许多法律规章的酝酿、出台在许多情况下体现着官员的意志,而在泛指的“官员”这一抽象概念中,主要又体现着“负责人”的观点和意志,那么一来,“负责人”肩上的担子就显得十分沉重了!
单从就“知假买假”发表个人观点并通过现代传媒公之于全国一事,上海市消协这位负责人或多或少是应该接受一点教训的:看来,领导者或政府官员不是专家、学者,是不宜随意发表个人观点并公之于众的。因为在百姓心目中,官员的一举一动往往和法律相联系、和红头文件相联系、和公共权力的使用相联系。同时,官员的个人观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全社会判别事物的标准,因为,任何法律、规章都必须建立在伦理道德和社会公理的基础之上。起码在目前,当一项政府信息与公众见面时,人们一时还难以分清哪是官员的个人观点、哪是集体决策、哪是即将出台的法律规章或红头文件。
诚然,领导者或政府官员也是公民一分子,也应该有发表个人观点的“言论自由”,甚至在某些特定场合,官员也可以像专家、学者那样对某一学术问题发表鲜明、尖锐的个人见解。但领导者或政府官员的社会角色毕竟比较特殊,这种特殊和中国的社会转型期有关,和某些“中国特色”有关,故领导者或政府官员在欲发表个人观点时,更多地要顾及特殊的社会影响力。《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国著名民法专家何山近日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就“知假买假”这一特定问题,上海消协那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确实有些“经不起推敲”,但为何不认真“推敲”一下(例如推敲一下说话的立场、说话的责任、说话的影响)之后再说话呢?(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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