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摔伤 责在校方 商场有问不答 违反消法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消委会向社会公布了两起典型的消费纠纷事件处理结果。省消委会借此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地向全省各级消委会进行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儿摔伤校方有责
近日,茂名市消委会接到李女士赠送的一面写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锦旗,一宗“谁该为自己女儿摔伤负责”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李女士于2001年9月送七岁的女儿刘某到该市一所全封闭式学校读全托的学前班。2002年5月23日晚,刘某突然从寝室的双层床上摔了下来,顿时嚎啕大哭,并出现头痛、呕吐现象,但学校的监护老师并不重视,只是哄着小孩不要哭就了事。到了第二天早上,当刘某吃完早餐后,又出现了呕吐现象。这时候,校方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急忙通知家长到学校商讨对策。家长赶到学校看到小孩这种情况,立即将小孩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查出小孩颅外出血,需马上住院治疗。经过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5126·5元。刘某出院后,还常常出现头痛、头胀、头晕等。李女士多次与校方交涉,要求赔偿孩子治疗费用5126·5元。但是,学校却宣称没有先例,提出当时经济比较困难,只能减免下学期的部分费用,或者只赔部分费用等。无奈,李女士于今年6月25日向茂名市消委会投诉。
茂名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多次找校方领导调查协商,并派工作人员到学校查访。消委会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与校方实际构成一种合同关系,包括吃、喝、睡、教等,无论学生在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校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41条等规定,消委会要求校方不仅要支付刘某摔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还应支付刘某以后相关的检查和治疗费用等。校方最后同意支付刘某治疗时所用的5000多元以及刘某相关的复查费用。
答非所问赔偿损失
今年6月1日下午,年过80岁的李某到茂名市区某商场为他的曾孙子买一双旅游鞋做节日礼物。他在售鞋架上挑了半天,终于看中了一双标价为75元的白色旅游鞋。他问售货员该鞋是不是真皮的。此时该售货员正忙着与其他售货员说话,根本不理睬他,要他自己看标签。李某不识字,又向售货员询问,该售货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李某见小姐不肯回答,心想这双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就付钱买了下来。回家后,儿子等人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李某拿着鞋子到该商场退货。该售货员也承认这鞋子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是明码标价,李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
茂名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即派出工作人员驱车来到该商场。消委会认为该商场售货员在李某多次询问的情况下,仍未向李某就旅游鞋的有关情况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关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规定,该商场应承担不尽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应予退货并承担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经调解,该商场同意退货,并赔偿李某往返损失费50元。李某对此表示满意。 (陈戈、江列华、伟清、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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